王平子、胡毋彥國諸人,皆以任放為達,或有裸體者。樂廣笑曰:“名教中自有樂地,何為乃爾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華歆遇子弟甚整,雖閑室之內,嚴若朝典。陳元方兄弟恣柔愛之道,而二門之裏,不失雍熙之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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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鑿齒史才不常,宣武甚器之,未三十,便用為荊州治中。鑿齒謝箋亦雲:“不遇明公,荊州老從事耳!”後至都見簡文,返命,宣武問“見相王何如?”答雲:“壹生不曾見此人!”從此忤旨,出為衡陽郡,性理遂錯。於病中猶作漢晉春秋,品評卓逸。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而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王大將軍稱太尉:“處眾人中,似珠玉在瓦石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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