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州的码头在城南漓水边,石板砌的台阶从岸上一直延到水面以下。台阶上长着青苔,滑得站不住。她蹲在码头上找到了两个走过阳朔那段航道的老船夫。两个老船夫都说同一件事:四月到六月那段急流年年有,跑漓水的人都知道,走那段路要提前把舱板缝堵了,或者绕到东侧的支流避开急流段。不堵缝也不绕路,硬闯,十次里有三四次要进水。
她又去看了陈茶商那批被泡过的茶叶。三十七担茶用竹筐装着,摞在码头旁边的一间仓棚里。棚子是借的,每天收二十文的寄存费。她揭开一只竹筐的盖子。茶叶结成了块,颜色发暗,凑近了闻有一股闷沉的霉味,和好茶叶那种清冽的香气完全不一样。
她用手指捻了一撮,茶叶软塌塌的,没有脆劲。陈茶商站在旁边叹了一口气说这批茶叶要是没泡水,到了洞庭至少值六十两,现在能卖十两就不错了。
她在码头上待了半天,日头从东边移到了头顶。码头上来来去去的脚夫和船工都在忙,有人从船上往岸上搬货,有人在岸上往船上装货。她看着那些货物在人的肩膀上晃,心里在想一件事。
这条漓水上来来往往的货船,有多少挂着黄家的旗号,有多少船上的货物签了保运契约,有多少契约里写着那句“人力所不及之灾保运方免责”。如果黄保运人赢了这个案子,以后所有走漓水的商人碰到急流都白赔了。免责条款变成了万能挡箭牌,什么灾都是天灾,什么损失都不赔。
她回来以后在条案上写了一份意见。
第一页写的是法条。《杂律》违契条的原文和疏议。《杂令》保辜条的类推逻辑。她在旁边标注:保运契约虽非唐律明文规定之契约类型,但其本质为“以利要约承担风险”,适用违契条文。
第二页写的是事实认定。“人力所不及之灾”应当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之天灾。阳朔急流为每年固定发生之自然现象,本地船夫均知其存在及规避方法。黄保运人在漓水经营二十年,对此段航道之风险当属已知。已知而未告知、未要求规避者,不得援引免责条款。
第三页写的是责任分配,她没有把所有责任都推给黄保运人。她把责任分成了三份,黄保运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他收了保运费,承诺了安全,却没有尽到提醒和监督的义务。莫船夫承担次要责任,他走了明知有险的航道,没有堵缝也没有绕路。船主老渔夫不承担责任,船租出去以后的使用方式不由船主控制。陈茶商自己也有过失,他雇船夫的时候没有确认船夫是否熟悉这段航道。
她把意见装进竹篮里送去了县衙。
县丞看了两天。第三天他让四方当事人到堂。四个人站在县衙的堂下,陈茶商站最左边,黄保运人站最右边,中间隔着莫船夫和老渔夫。县丞把沈约写的意见念了一遍。他念的时候把“类推”这个词念成了“类堆”,沈约站在后面听见了,没有纠正。
黄保运人听完以后脸色变了,他说这个什么校注的人写的东西他没有听说过。他在桂州做了二十年生意,从来没有人跟他说过保运契约要套用违契条。县丞问他那你说该怎么判,他说按桂州的规矩,天灾就是免责,没有什么“已知风险”的说法。
陈茶商在旁边急了。他说他在福建签过七八次保运契约,每一次保运人赔的时候都是老老实实地赔。就桂州这个地方,拿了钱不办事还有理了。
两个人吵起来了。县丞拍了惊堂木,拍了两下才安静。
最后判下来了。
县丞没有完全按沈约的意见判,他打了折扣。黄保运人赔偿陈茶商三十七担茶叶损失的六成,折合钱十二贯。莫船夫赔两成,折合钱四贯。剩下两成由陈茶商自己承担。老渔夫免责。
判完以后黄保运人当场没说话,但他出县衙大门的时候回头看了一眼县丞身后站着的沈约。他重新打量了下沈约,像是第一次发现这个州衙后面旧书库里住着的女人不是一个只会抄书的人。
陈茶商拿到判决以后来旧书库谢她。他带了两包茶叶,没有泡过水的,茶叶用油纸裹着,外面缠了麻绳,打了一个很紧的扣。他把茶叶放在条案上说这是武夷山的岩茶,今年春天新摘的。她说谢谢。
他走的时候在门口站了一下,回头说了一句:“你写的那个东西,能不能抄一份给我。我下次签契约的时候带着。”
她说可以。她撕了一张纸边,把《杂律》违契条的原文和她写的适用说明抄了一份给他。纸边很小,字写得密。他接过去折好放进腰间的布袋里。布袋是装茶样的,里面有碎茶叶渣。
那天晚上她把陈茶商送的茶叶拆了一包泡了,茶壶还是那只裂了嘴的粗陶壶。茶水的颜色很深,琥珀色的,倒出来的时候从裂缝里漏了一缕。她拿手接着。茶味很重,涩,回甘慢,要等半天嘴里才泛出一丝甜。她喝了一口,坐在条案前发了一会儿呆。
她在想黄保运人出门时回头的那一眼。那个眼神她见过,在长安的时候也见过。
有些人第一次发现法律不是泥巴,捏不动,就是那种眼神。他们以为规矩是他们定的,突然有人告诉他们规矩在他们出生之前就写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