袂圜以应规;曲袷如矩以应方;负绳及踝以应直;下齐如权衡以应平。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
王中郎嘗問劉長沙曰:“我何如茍子?”劉答曰:“卿才乃當不勝茍子,然會名處多。”王笑曰:“癡!”
卒哭而讳。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于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凡弁绖,其衰侈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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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淵娶諸葛誕女。入室,言語始交,王謂婦曰:“新婦神色卑下,殊不似公休!”婦曰:“大丈夫不能仿佛彥雲,而令婦人比蹤英傑!”
賀太傅作吳郡,初不出門。吳中諸強族輕之,乃題府門雲:“會稽雞,不能啼。”賀聞故出行,至門反顧,索筆足之曰:“不可啼,殺吳兒!”於是至諸屯邸,檢校諸顧、陸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眾。陸抗時為江陵都督,故下請孫皓,然後得釋。
临祭不惰。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策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凡祭于公者,必自彻其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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